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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直播时“翻唱”“讲书”“看剧”最易侵权
直播时未经许可随手播放影视剧、演唱他人歌曲,看似不经意的行为,实则构成侵权。昨天,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自建院以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情况。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音乐作品被侵权,大量业余主播甚至部分职业主播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侵权现象十分普遍。
直播间唱歌放歌易侵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建院以来审结的1195件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案件为896件,占比较高,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是主要的侵权方式。
在法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电商直播账号在卖货时,未经授权播放一首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也没有向权利人支付费用。法院认定该行为侵害了权利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判决赔偿800元经济损失和40元合理开支。
“陪你看”“为你读”成新型侵权模式
除了常见的音乐作品侵权外,还出现了“陪你看(影视剧、体育赛事等)”“为你读(小说)”“教你做(短视频)”等新型侵权模式。
由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影视剧,一度成为热门直播方式,也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地带。在本次通报的一起案件中,某直播平台在网站设置“陪你看”专区,提供影视作品,由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看电视剧,并提供回放服务。法院认定直播平台为主播“陪看”行为提供影视作品及回放服务,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该直播平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此外,一些主播在未获文字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以“直播讲书”的方式吸引用户,容易导致文字作品被大量非法传播,损害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另一起案件中,主播刘某因为未经授权在某直播间播、讲小说,还提供回放服务,被小说著作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主播刘某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和合理支出9890元。
用他人作品引流也侵权
未经许可在直播间展示、介绍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为直播间引流也成为常见的侵权模式。
主播刘某在直播带货时宣称,在直播间购买学习机可获赠课程视频。用户下单后,刘某会向用户发送一条包含该课程视频的百度网盘链接,打开链接后可完整在线观看及下载课程视频。因此,课程视频的著作权人将刘某起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法院认定,刘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经济损失5万元和合理支出3万元。
另一起案例中,一家玩具店因为在网店、直播间里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展示盗版盲盒,还发布诸多含有盲盒形象的图片和视频,被盲盒形象的著作权人起诉。法院认定,玩具店的行为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等多项权利,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6677.84元。
主播应树立“先授权后使用”原则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提醒,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主播准入、培训制度,及时推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根据主播违规情况、直播内容类别及用户规模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及时采取警示、限权、封号等措施。直播平台应当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监测侵权内容,提高对侵权投诉的处置效率;针对音乐等常用直播素材创建正版资源库供主播使用,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主播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加强自我规范。”赵长新表示,主播要牢固树立“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在使用他人音乐、影视片段或文案时,积极寻求授权并支付授权费用。同时,主播应当增强内容原创性和吸引力,避免直接搬运或模仿他人作品,减少低质竞争和侵权行为。(北京日报记者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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