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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晚间,温氏股份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一季报。
2024年,温氏股份实现营业收入1048.63亿元,同比增长16.64%;归母净利润为92.3亿元,同比增长244.46%;扣非净利润为95.73亿元,同比增长248.38%。基本每股收益1.3924元,同比增长243.44%。
报告显示,2024年温氏股份实现肉鸡销售12.08亿只(含毛鸡、鲜品及熟食),同比增2.09%,约占全国肉鸡出栏总量143.61亿只的8.41%,市场占有率稳居上市企业首位;肉猪销售3018.27万头(含毛猪及鲜品),同比增长14.93%,占全国生猪出栏总量70256万头的4.30%,位列上市企业第二位(数据来源:全国肉鸡-中国畜牧业协会、全国生猪-国家统计局)。
报告中提到,2024年营业总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肉猪类销售收入增长,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总收入1,049.24亿元,同比增长16.68%,其中肉鸡类收入357.18亿元,同比下降2.58%,肉猪类收入648.55亿元,同比增长33.71%,肉鸡类和肉猪类总收入1,005.72亿元,占营业总收入95.85%。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肉鸡肉猪双主业均实现较好盈利。
在经营方面,公司按照“固本强基、稳健发展”总基调,聚焦“降成本、保盈利”核心任务,以思想建设引领从严治企,系统推进“防、降、创、谋、稳”举措,带领全体干部员工共同努力,成功实现鸡猪主业产量继续保持稳定增长,销量创历史新高,成本竞争力不断增强,各相关业务运营良好,公司营业总收入破千亿、利润近百亿。
展望2025年,温氏将继续坚持董事会“固本强基、稳健发展”总基调,以“四化一新”为主线,紧扣“调适运营”核心任务,优化资产结构,强化工厂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推动传统产能技改和设备更新,优化畜禽疫病防控,提升畜禽种业优势,推动供应链精细化管理,多维发力营销。
同日晚间,温氏股份发布2025年一季度报告,实现营业收入243.18亿元,同比增长11.3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1亿元,上年同期净亏损12.36亿元,同比扭亏为盈。
受益于养殖成本的下降以及生猪行情好于去年同期,温氏股份今年一季度实现同比扭亏为盈,且资产负债率连续四个季度下降。
销售简报显示,公司今年一季度生猪销量为859.35万头,上年同期为717.99万头;实现销售收入154.76亿元,上年同期为123.09亿元,销售数量与销售收入均出现不同程度上升。
另外,在今年一季度生猪行情好于去年同期的背景下,公司Q1销售均价也明显高于上年同期,叠加养殖成本的持续下降,Q1业绩改善似乎成为必然。公司此前表示,“2月份,公司肉猪养殖综合成本降至6.3元/斤左右,且区域单位之间成本差异逐步缩小。”
另一方面,业绩改善也带动了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提升。财报显示,今年一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8.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9.02%。公司表示,“肉猪销量、价格同比上升,收入增加,导致现金流入增加。”
财联社记者还注意到,公司持续推行的降负债也取得了一定成果。截至一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1.45%,上年同期末高达63.37%,已连续四个季度下降,总降幅超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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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1日,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光股份(维权),代码:002076)发布《:202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修正的主要原因如下:1、参股公司回购义务所涉诉讼进展情况导致预计损失计提。2、子公司信息安全与系统集成业务商誉资产组商誉减值准备计提。3、子公司动力锂电池生产设备业务存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星光股份业绩预告变脸,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星光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星光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在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期间买入星光股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5年4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星光股份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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